“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对涉案的113个电子证据逐一进行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共发现14处证据存在瑕疵或问题,因此建议公诉部门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近日,掇刀区检察院技术部门干警小朱接受办案部门的委托后,对两起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后发表自己的意见。
今年8月,在两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该院技术部门干警对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经退回重新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对相关瑕疵或问题进行整改,制作了《检材数据认定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补充材料,帮助办案部门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确保了技术类客观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以电子证据类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为重点,建立健全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全面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力度。通过审查分析,挖掘技术性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发现技术性证据的相关问题或瑕疵,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协助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行补正和解释说明,为办案人员建立客观性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强化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提供技术支持。
据悉,今年1月至10月,该院共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123件,有效地提升检察官证据审查效率和办案质量。
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检察技术人员对案件和证据质量的保障也更为关键。
那么,什么是技术性证据审查呢?
技术性证据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稳定性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涉财产犯罪案件、涉责任划分类案件、涉特殊物品类案件中, 技术性证据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
明确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情形
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都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但遇有以下六种情形,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
1.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重要作用的技术性证据有疑问的;
2.同一案件中对同一问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意见的技术性证据;
3.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5.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或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经案件承办人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
6.其他有必要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情形。(通讯员 朱小鹏 记者 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