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给别人经营的货车,在送货途中莫名起火,全部货物烧毁,该损失应由登记车主直接赔偿给货物主人。不过,法官提醒承租车辆的人别高兴得太早,登记车主事后还是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其追偿该损失的。
荆门一化工公司通过宁夏众帮货运信息部牵线,与河南杞汽公司驾驶员张师傅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将39.5吨聚丙烯交给张师傅运输,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清,从宁夏运至荆门公司所在地,货物装车后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运方承担。签订合同时,张师傅出示了行驶证,该行驶证上载明张师傅所驾货车所有人为杞汽公司。2013年7月17日,张师傅所驾货车在二广高速公路胡集段起火,导致荆门公司托运的聚丙烯全部焚毁,货值近40万元。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今年5月,荆门化工公司将杞汽公司诉至掇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杞汽公司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2012年5月时,该公司已将本案中涉事车辆出租给案外人李老板经营,并出示了证据,李老板享有该车的支配权,杞汽公司只收取一定租金。并且,在货物运输协议书上,没有荆门化工公司、杞汽公司的签字盖章,只有李老板雇请的司机张师傅的签字信息,张师傅只能代表李老板,杞汽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车辆行驶证所记载的车主系法定车主,张师傅在签订合同时向宁夏众帮货运信息部出示了车辆行驶证以表示车辆所有权人系杞汽公司,其也是以杞汽的名义签订的货运合同。宁夏众帮货运信息部检查了该车的行驶证并确认张师傅当时控制着该车,其有理由相信张师傅有权代表杞汽公司签订和履行运输合同,杞汽公司就是本案所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该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杞汽公司作为承运方,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货物因货车发生火灾全部损毁,杞汽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杞汽公司限期赔偿荆门化工公司全部损失。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习惯,在租赁合同中,杞汽公司和李老板会约定“在车辆租赁期间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实际控制车辆的李老板负责”。要是这样,杞汽公司在先行赔偿后,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再向租车人李老板追偿。(记者 汪兵洋 通讯员 晓邹)